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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襄阳:从一次供述挖出三起犯罪事实(第06版:明镜周刊·一线 2026-07-28)

【字号:    】        时间:2026-07-28      作者:  

  (本报全媒体记者 戴小巍 通讯员 杨齐鑫 陈明)“物料这么多,我想着顺手拿一点没人会发现,没想到‘顺手’的便宜,毁了我整个人生。”经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7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罗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叉车司机,负责车间物料铅锭的转运工作。因手头紧张,他打起了车间里铅锭的主意。但怎么运出厂区呢?他观察发现厂区的一处员工停车场紧挨着车间外围,中间仅有一道铁栅栏,心里立刻想到了办法——叉车不能出去,但铅锭可以“钻”过去。3月9日凌晨,趁着夜班,罗某用叉车将12根铅锭运至停车场的栅栏处,从栅栏底部缝隙将铅锭放至停车场,然后将铅锭放到车后备厢中。天亮下班后,罗某开车来到废品回收站,以“厂里处理的废料”为由,将铅锭当废品卖了。

  3月9日上午,公司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向领导汇报,该公司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接警后迅速行动,当晚将罗某抓获归案。

  6月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梳理证据时发现罗某作案手法异常熟练,分析认为其盗窃次数很可能不止这一次,决定对案件进一步深挖。在走访罗某供述中提到的废品回收站时,一个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按照规定,回收站应当询问铅锭的来源和合法性,但回收站老板娘在回收时却没有问罗某。检察官立即找回收站老板进一步核实,老板解释说,罗某来卖过三次铅锭,前两次他都进行了询问并登记,第三次是老板娘对接的,因前两次罗某都说铅锭是公司处理的废料,便没有再问。

  为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检察官随即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充侦查,要求调取案发前后更长时间段里的监控录像,以及罗某与废品回收站的交易记录。经查,监控录像画面清晰记录了罗某另外两次装运铅锭的全过程;废品回收站付款记录证实,罗某前后共出售铅锭3次36根,获利11912元;每一笔交易的时间均与监控录像中罗某离开厂区的时间节点一一对应。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时间、地点、金额环环相扣的完整证据链。

  面对铁证,罗某最终如实供述自己先后作案三次,共偷盗公司铅锭36根,总价值19800元,累计获利11912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罗某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6月17日,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罗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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