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赵亚强 整理:本报通讯员 叶子豪 饶学兵 江练琴

2024年11月,办案检察官结合案卷材料分析案情。
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多年,我办过不少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案件,其中这起因罪犯患病被看守所拒绝收监、历经四个月监督最终依法被收监的案件,让我印象尤为深刻。它不仅考验我们的监督履职能力,更让我深刻体会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要饱含司法温度,更要坚守法律刚性,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必须依法收监,这样才能维护刑罚权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4年10月17日,湖北省麻城市某餐饮店负责人彭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将彭某案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11月15日,彭某被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却遭到看守所的拒绝。
“彭某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收押条件。”看守所给出的理由让刑罚交付执行陷入了僵局。同年11月,湖北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罪犯刑罚交付执行清查专项行动。我作为驻所检察官,在排查过程中发现了彭某因患病未被交付执行的监督线索。
我先后前往法院、公安、看守所等单位走访核实,仔细梳理案件判决、文书送达、交付执行的每一个环节。然而,一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难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彼时,“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尚未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与法院在彭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审批流程上存在认识分歧。该分歧直接导致彭某的严重疾病鉴定、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等工作停滞。
我们从保障罪犯基本人权、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角度出发,多次与法院、公安、看守所相关负责人座谈沟通,细致解读法律规定、梳理办案流程,摆事实、讲法理,努力化解分歧。同时,我院及时将案件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向麻城市委政法委报告,主动牵头组织公、检、法三方联席会议,围绕争议焦点逐项研讨、凝聚共识。经过沟通协调,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启动彭某严重疾病鉴定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审查工作。
2025年2月8日,法院就彭某暂予监外执行事宜向我院征求意见。收到征求意见函及相关医学诊断材料后,我院坚持实质化审查原则,既严把“病情关”,也严守“安全关”。
为确保病情鉴定的专业性和准确性,我们邀请三甲医院医生对彭某的医学诊断材料逐一审核、严格核验,最终确认其患病诊断依据充分、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相关要求,且达到严重程度。
但暂予监外执行不能只看病情,更要评估社会危险性。我们同步开展社会危险性调查,通过实地走访掌握了一系列关键情况:彭某曾有服农药自杀的极端行为,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擅自脱逃,还多次扬言若不满足其诉求便报复社会。此外,彭某一直未向被害人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尚未化解,其潜在的社会危险性并未消除。
我院立即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彭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估,一致认为彭某存在较大社会危险性,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
2025年2月12日,我院依法向法院出具书面回复,建议对彭某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法院采纳我院的监督意见,作出不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因彭某患病,看守所医疗条件有限,3月17日,彭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通过办理这起案件,我深刻体会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从来不是简单的程序履职,而是要在法理与情理、温度与刚性之间找到平衡。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离不开主动作为的担当和精准监督的坚守,既要主动协调破解部门分歧、凝聚司法合力,也要坚持实质化审查,不走过场、不搞形式,既要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更要守住社会安全底线,防范“纸面服刑”风险。
(口述人单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