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险些改变一名大学生的人生轨迹。近日,记者从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了解到,该院通过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揭开伤情背后的真相,最终依法认定该案嫌疑人姜某不构成犯罪。
发生纠纷后双方各执一词
大学生姜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进而演变成双方家人互殴。在混乱的拉扯中,姜某与被害人杜某双双倒地,杜某坚称倒地后姜某用脚踢打其腰部。经侦查机关鉴定,杜某的腰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姜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至襄阳高新区检察院起诉。“你当时摔到了哪个部位?”当承办检察官询问被害人杜某时,杜某说摔倒在姜某身上,但一口咬定,自己的腰伤是姜某在其倒地后脚踢所致。
“你是怎么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姜某说当时场面混乱,自己只是拉扯了对方,也先于杜某摔倒在地。在讯问过程中,检察官明显感觉到姜某神色紧张。“我还是在校大学生,这次的事情会不会对我的前途造成影响?我自愿认罪认罚。”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姜某表示认罪认罚,但坚称自己只有拉扯行为没有踢对方。
检察官启动证据实质审查
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到底如何?姜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认罪认罚,案件看似简单,但萦绕在检察官心中的谜团并没有真正解开。
姜某是否有踢打行为?拉扯摔倒能否造成腰部损伤?在检察官看来,尽管姜某认罪认罚,但也不能匆匆结案,因为即便是证据的细微矛盾,也可能另有隐情。为查清真相,检察官多方走访调查,却未能找到目击证人,证明姜某是否有踢打行为。检察官意识到,要解决这些疑问,被害人的伤情成因至关重要,因而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

图为办案检察官团队讨论案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检察官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着重审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是否完整、可靠,鉴定方法与过程是否科学,并决定启动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程序,主动报请襄阳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对被害人伤情进行医学影像学复核,关键疑点浮出了水面。
“如果是外力所致新伤,伤处会有软组织肿胀、出血等受力损伤改变,且腰椎骨折处骨质连续性中断。”襄阳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医在审查中发现,被害人杜某腰部的损伤特征与陈旧性损伤高度吻合,其腰椎骨折处骨皮质连续光滑,且相应处软组织无肿胀,不符合急性外伤表现,与该外力作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法医的这一发现,揭开了案件真相。
听证会后
检察机关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侦查机关对被害人腰伤成因进行补充鉴定。经相关部门补充鉴定,被害人杜某的腰部损伤是由其自身腰椎峡部裂导致的,与外力作用无因果关系。
今年9月底,襄阳高新区检察院组织不公开听证会,经过专家的医学论证和检察官的教育引导、释法说理,双方均对鉴定意见表示认同,也消除了沉积的误解。10月20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法认定姜某不构成犯罪。
“这次的事情对我而言是一个教训,我也有错,如果伤害后果真是我造成的,将是我抹不去的污点。”姜某说,是检察官的细致审查给了自己新的希望。而在承办检察官眼里,只有在细微处追求极致,真正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小案”才能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