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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口头委托追索债务是否合法有效?检察监督破解“代理催债”难题

【字号:    】        时间:2025-12-24      作者:  

  “多亏了检察机关的精准监督,我的25万块钱总算有了着落!”拿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判决书的那一刻,该案中的出借人、湖北荆门市民小强(化名)终于放心了。

  此前,该案经历了借款人欠钱“跑路”、出借人胞兄向担保人代为“催债”、担保人否认出借人曾在保证责任期内主张过权利等一系列波折……近日,记者从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该院精准监督,这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得以改判,担保人小川(化名)被判令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今年11月,该案入选最高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一次担保引发的诉讼纠纷

  2019年8月,小明(化名)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小强求援,希望借25万元应急。在小强胞兄小刚(化名)的林场里,小明带着女儿小倩(化名)共同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由双方的熟人小川作为介绍人,当场在借条上签下“担保人”字样。小强随即转账给对方,但谁也没料到,这笔借款会引发两年的纷争。

  借款很快到期后,小明仅支付利息至2019年11月,便没了下文。因多次催讨无果,2022年8月,小强将借款人小明、小倩及担保人小川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川的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应至2021年9月4日届满,而小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曾向小川主张权利,遂判决小明、小倩还款,驳回了小强对小川的诉求。

  “小明和小倩都跑路了,小川是这笔借款的介绍人和担保人,他不承担责任,我的钱怎么办?”2022年11月16日,小强带着一份2020年3月其兄小刚与小川的通话录音,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这份录音里,小刚清晰地提及“25万块钱”并催促还款,小川也回应“我打电话问一下”。但二审法院认为,小刚未在通话中表明是受小强委托,也无证据证明其有代理权,于2023年2月9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小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仍旧因“代理关系证据不足”,同年12月11日再审申请被驳回。

  口头委托能否代理催债

  手持关键录音却屡屡败诉,小强心有不甘。2024年7月,他走进荆门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我平时忙,都是我哥(小刚)帮我打理这笔借款,从介绍到办手续再到催款,都是他代劳的,怎么就不算数呢?”面对检察官,小强满心委屈。

  “案件的症结不在录音本身,而在小刚催告行为的效力认定。”承办检察官帅晓倩梳理了案件核心的争议:小刚是否有权代小强催告?小川是否知晓小刚的代理身份?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

  为还原事实全貌,检察机关没有局限于原审卷宗,而是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检察官一方面反复查阅案卷材料,梳理借款流程中的每个细节;另一方面逐一询问当事人,核实关键事实节点,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原来,案涉借款由小刚全程介绍促成,借条是小刚代弟弟小强办理,小强说的委托代理关系真实存在。

  在那份关键的通话录音中,小川接听电话时,对小刚提及的“25万块钱”债务没有任何疑问,也未对对方的催告提出异议,反而承诺“打电话问一下”。

  “这些足以证明,小川清楚,小刚是代小强催告还款。”帅晓倩解释说,生活中不乏委托他人代为催告还款的情形,在催告人有代理权、且催告事项为相对人知悉的情况下,应认定代为催告的效力。在法律事实分类上,债务履行催告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意思通知,只要通知到达且被对方知悉,就应产生相应法律效果,无需严苛的书面授权证明。

  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10月23日,荆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形成共识:原审判决对代理关系及催告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小刚基于口头委托取得的代理权合法有效,其催告行为应视为债权人小强主张权利;小川对小刚催告何笔债务明知且无异议,小刚的催告应产生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法律效力,小川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2024年10月29日,荆门市检察院依法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详细阐述案件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并附上完整的调查核实证据链。为提高监督效率,依托该院前期与法院会签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案件办理流程的意见》,检察官多次就案件焦点问题与法官沟通研讨,法院最终认可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愿意予以纠正。

  同年12月25日,荆门市中院审查核实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明确小川对案涉2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天,距离小强申请检察监督仅过去5个月。

  记者还了解到,近年来,荆门市检察机关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高质效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持续提升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质效和影响力。今年5月,荆门市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也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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