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挥霍需求,郭某精心设计圈套,以签订渣土车“合作经营”协议为幌子,骗取车辆后迅速转卖获利并逃之夭夭。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原来,2024年10月,郭某萌生了骗取车辆转卖牟利的“歪心思”。他向襄阳某渣土运输公司负责人潘某谎称,自己想接手正在转让的渣土车,并以个人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等合同。根据协议约定,郭某支付部分定金后,就可顺利接管车辆。
接管车辆次日,郭某便联系二手车中介,谎称自己是车主,编造车辆无户、挂靠管理费高等理由,要将车辆低价出售。最终,通过中介以5.3万元将车卖给董某,所得钱财被迅速挥霍。后因运输公司长时间联系不上郭某,察觉被骗遂报警。
2025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证据,发现郭某签订合作协议时隐瞒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先支付小额定金为由诱骗运输公司履行合同,其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同时,襄州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扣押并发还涉案车辆,最大程度挽回企业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将涉案车辆发还襄阳某渣土运输公司后,为妥善处理买受人权益,襄阳某渣土运输公司向董某支付了车辆保养、改装等合理费用。
2025年3月17日,襄州区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郭某提起公诉。襄州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建议,于6月9日作出判决。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承办检察官提醒,企业在签订涉及高价值动产交付的合同时,务必全面核查交易对象的身份信息、履约能力、信用背景及经营状况。在需提前交付动产的情况下,尤其要对低定金却要求先行交付高价值标的物的交易模式保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