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24年3月25日,做烟花爆竹生意的同乡柯某找到他,称需要司机运货,“帮我从江西拉一车烟花爆竹回来,运费2400元。”朱某心里清楚,运输烟花爆竹需要专门资质,但转念一想,跑一趟就能挣2000多元,比平时拉散货强多了,便应了下来。
第一次跑车很顺利。朱某按柯某给的定位,将空车开到江西某烟花厂装好货,再返回大冶,柯某开面包车接收并当场结算运费。此后,只要柯某一个微信、一个定位,他就出发。
2025年1月,朱某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可拘留期满不到两个月,3月25日,柯某又发来消息:“再帮我跑一趟,还是2400元。”朱某犹豫了一下,最终还是决定“再跑一趟”。然而,当他把452件鞭炮运送到阳新县某镇,在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专业机构检验,这批鞭炮含炸药量达到348.4公斤,运输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驾驶员无证操作,运输过程存在严重安全风险。
2025年8月22日,该案被移送至阳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后,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一步查明朱某受雇运送烟花爆竹的次数、数额和获利情况,并固定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最终查明,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朱某先后12次往返于江西和湖北两地,累计运输烟花爆竹超过4600箱,获利2.65万元。
检察官认为,朱某的行为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2月6日,阳新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朱某提起公诉。柯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被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