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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民事赔偿“一毛不拔”,两名无期徒刑罪犯提请减刑被叫停

【字号:    】        时间:2021-04-01      

    本网讯(通讯员 马骏)近日,江北院对两名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无期徒刑罪犯提出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监督意见,得到监狱采纳。

  据悉,罪犯陈某某、吴某某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分别附带民事赔偿22428.5元、122109.13元。两名罪犯入监服刑已满3年并获得6个表扬,监狱以其二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拟向省监狱管理局建议提请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监狱向江北院征求对两名罪犯拟提请减刑的监督意见,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核实,发现两名罪犯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面对原判的民事赔偿义务“一毛不拔”。罪犯陈某某在监狱内的消费远超同监罪犯平均水平,其个人零用金账户两年收入达1.5万元;罪犯吴某某虽然消费不高,但其零用金账户尚有余额4500余元。办案组以此对比陈某某、吴某某原判的民事赔偿金额,认为二人均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经过宣讲减刑政策督促其履行民事赔偿后,二人依然心存侥幸,坚持一点也不履行民事赔偿,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减刑的对象。

  同时,陈某某考核期间不能良好遵守监规纪律,计分考核扣分较为频繁,并受警告处罚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实践中,个别罪犯对无期徒刑减刑存在认识误区,片面认为经过相应减刑间隔期,获得一定表扬个数必然应当减为有期徒刑。

  江北院准确把握减刑法律政策,将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综合考察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向监狱发出书面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某某、吴某某暂不予提请减刑,待其二人转变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后,可以再予重新提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