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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孔某银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    】        时间:2020-11-20      

  本网讯(通讯员 韩龙玲)10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孔某银为首的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孔某银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2012年8月以来,以被告人孔某银为首要分子,以刘某荣、刘某利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软暴力”拆迁,共承揽拆迁工程项目60余个,非法获利5987万余元。

  2012年8月8日,被告人孔某银在荆门市沙洋县注册成立兴源佳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孔某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银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该公司承接到拆迁项目沙洋县“荆河南路”起,为达到迅速完成拆迁任务,攫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孔某银指使刘某荣、刘某利等人采取威逼、纠缠、持续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对拆迁户施压,迫使拆迁户惧怕其“威名”被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搬迁。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在荆门市沙洋县及周边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该案立案后,京山市检察院成立办案组从审查逮捕环节提前介入,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结构层级、刑事个案定性,证据的收集、辨别、排除、补充、固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引导侦查机关逐步完善证据。疫情期间,检察官灵活运用该院远程讯问室,依法提审犯罪嫌疑人,并做好认罪认罚工作,最终16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8月14日,京山市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孔某银等16人依法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1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9月15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银等16人四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尚未支付给该兴源佳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近200万元、被告人孔某银违法所得1500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在该公司上班期间工资、冻结兴源佳运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账号内的近7万元及孳息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2辆普通小型客车予以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9月25日,被告人孔某银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对全案驳回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