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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一罪还是两罪?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追诉漏罪

【字号:    】        时间:2020-12-22      

  食品安全关系民生,然而一些无良商人利用消费者“名牌”消费心理,以次冲好、以假充真,在未经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冒用知名商品商标标识,制销假冒商标产品,侵害了消费者利益。2020年8月,襄阳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邓某成、卜某义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7月至2019年9月,邓某成分别租用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多处的民房作为制作假冒调味品的分装、仓储窝点。邓某成负责销售经营,卜某义负责分装、送货及代收货款。邓某成、卜某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太太乐鸡(味)精、莲花味精、大桥鸡精、南德调味料、李锦记酱油等商标标识包装商品并销售,非法从中获利。与此同时,邓某成购进非法制造的莲花味精、南德调味料等注册商标标识,由邓某成联系好买家,卜某义通过货运、邮寄的方式发货后进行销售。
  2019年9月5日在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合行动下,民警在制假地点当场抓获卜某义,同年11月18日邓某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二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6万余元。案发时,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1.6万元。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侦查的方向确定于假冒注册商标罪,故围绕该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证据收集重点是现场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调味料,以及卜某义的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对邓某成、卜某义只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我们通过阅卷后发现,卜某义的笔记本除了记载有销售假调味料的记录,还有大量的诸如销售味精袋子等注册商标标识的信息,现场还扣押了大量的假标识,数量达到1.1万余个。”承办检察官赵文海说。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邓某成、卜某义的行为不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人销售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也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为了进一步强化证据,检察官以此为突破口,启动了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认真梳理卜某义笔记本记载的销售时间、数量、对象、标识特征等信息,对卜某义、邓某成进行讯问,并搜集调查了相关物流信息。在证据面前,卜某义、邓某成均承认了通过物流或邮寄的方式销售假标识的行为。“我们依法对二人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行为进行追诉”。赵文海说。
  承办检察官还与邓某成、卜某义及其律师加强沟通,促使二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犯罪情节,对二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提出了精准的量刑建议。最终,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2020年11月,市中院判处邓某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卜某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案既是侵害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又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按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我们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全面落实好省院司法为民‘八件实事’的要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利用自行补充侦查,及时固定、收集了证据,对二人遗漏的罪行予以追诉,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襄阳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礼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