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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民事案件显失公正,检察院监督改判

【字号:    】        时间:2013-11-21      

  本网讯(通讯员 李书超)近日,由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一起经公安部门调解、法院两审终审的民事纠纷案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2009年9月7日,顾元林、顾勇因生意纠纷殴打乔楚平致其受伤,9月30日,经京山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顾元林一方向乔楚平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0年9月13日,乔楚平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判令顾元林、顾勇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该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驳回乔楚平的诉讼请求,乔楚平不服,于2012年4月23日向检察院院提出申诉。

  京山县检察院院审查认为,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协议内容是乔楚平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证据证明,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乔楚平对自己的病情及伤残程度不知道,后经湖北同济医院法定中心伤情鉴定表明,顾元林、顾勇仅以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万元了结显失公平。2012年6月4日,京山检察院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建议提请抗诉。2013年3月19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5月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3年9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顾元林、顾勇向乔楚平另行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30000元整(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