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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开促公正 以公正护公信——浠水县检察院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

【字号:    】        时间:2021-04-07      

  3月31日下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3名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代表受邀参加听证会。


  2019年9月25日下午6时左右,申诉人郭某某的父亲与被告人张某某因3元钱的停车费发生纠纷。张某某将郭某某的父亲推到在地,造成后者头部受伤。当晚21时,郭某某的父亲突感不适,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同年11月23日,郭某某的父亲死亡。鉴定意见认为,郭某某的父亲符合在原有肺部及心脏病变基础上,颅脑损伤后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自身原有肺部及心肺基础病变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颅脑损伤对其死亡具有促进作用,构成辅助原因。

  2020年8月13日,该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免予刑事处罚。但是,郭某某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法院判决案由有误,量刑畸轻,遂于2021年2月22日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


  该院第五检察部办案检察官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郭某某的刑事申诉案件。鉴于该案案由争议较大,该院坚持“能听证、尽听证”原则,决定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检察官详细解释了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办理情况。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的两个争议焦点进行系统阐述,并结合法条规定和案件事实,就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自首情节的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


  与会人民监督员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了评议,他们一致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原案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准确、适当。

  最终,申诉人郭某某对县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保障申诉人申诉权益的做法给予了认可,并对刑事申诉的结果表示接受。

  据悉,这是该院今年以来首次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此举旨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助力化解矛盾纠纷,从而有效回应申诉人的诉求和人民群众对阳光司法的关切,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