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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字号:    】        时间:2020-09-10      

 
  • 时间:2020-08-31
  • 嘉宾: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太平;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忠斌;省公安厅副厅长胡甲文;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圣华。
  • 内容: 8月31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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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台嘉宾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太平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忠斌
 
省公安厅副厅长胡甲文
 
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圣华

发布会现场
 
记者提问
 

文字实录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的主题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太平先生,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女士,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忠斌先生,

  省公安厅副厅长胡甲文先生,

  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圣华先生。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首先,请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太平介绍我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总体情况。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太平: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

  下面,我简要向大家介绍湖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体情况。

  一、主要工作情况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这项制度经过两年的试点,最终被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司法中得到了全面适用。近年来,湖北省委政法委加强改革的统筹协调,推动我省政法机关按照职能分工,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着力"上:

  一是着力加强对政法领域改革工作的领导。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定期听取工作情况,加强跟踪督办、联络协调,并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内容。

  二是着力统筹推进。统筹推进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围绕量刑协商、程序选择等环节,推动政法各部门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相统一。健全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适应的司法责任制,持续推进政法业务协同办案系统应用,整体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质效。

  三是着力加强协同联动。在发挥政法部门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健全政法各家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格局。在接下来几位嘉宾发布的情况中,大家可以了解到,政法各部门在该制度适用范围、程序规范、从宽幅度等方面着力统一认识、细化举措,建立相应的专办机制,推动快速办理,形成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整体合力。

  二、主要成效

  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平和、理性、宽容的现代司法理念深入人心。老百姓对"怎么认罪""怎么从宽"有了更加深入直观的认识。

  二是全省刑事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办理周期明显缩短,专办机制节约了大量基层司法力量,让更多司法资源集中在复杂案件中去,有效保证了全省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

  三是多层次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健全。在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指导意见框架下,政法各部门分别出台了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等方面配套制度,完善了量刑协商、程序选择等制度机制,极大丰富了和缓宽容、繁简分流的现代刑事司法制度。

  四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准确契合轻刑案件中社会矛盾特点,让违法犯罪者受到惩戒之后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更好地回归社会;让被害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更好地消弭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我就发布这些。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谢谢刘太平副书记。下面,请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介绍情况。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下面,我从两个方面介绍湖北检察机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有关情况。

  一、适用的整体情况及效果

  适用情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用率逐步提高。2019年,我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人数,占全部审结案件人数的63.7%;今年前7个月是77.3%,到7月份单月达81.2%。二是量刑建议采纳率稳步上升。2019年,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是84.5%;今年前7个月已经达到90%以上。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体现。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们一般给予从宽处理。去年办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的轻缓刑案件人数,占一审宣告刑人数的92.6%。当然,可以从宽不代表一律从宽。对那些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认罪认罚,也依法不予从宽处理,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随着这项制度的稳步推进,其社会治理效能也逐渐显现,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从实体公正来看,这项制度的适用,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在办理一些新型疑难案件中,通过适用该制度,可以尽快获得有关证据甚至定罪的关键性证据,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从程序公正上看,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量刑协商参与的权利、程序从简选择的权利,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意见,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二是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出现了新特点,严重暴力犯罪在下降,轻罪案件在上升。这些案件的难易程度不同,办案时如果平均用力,既无必要,也不现实。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了速裁、简易和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有利于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2018年11月至今,全省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占到了40.2%。这些案件从检察机关受理到法院一审判决,一般不超过15天,与普通程序相比,办案期限是大幅缩短了。

  三是有效推进了教育矫治。就预防犯罪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表明他们的社会危险性降低了。同时,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等,有助于教育挽救,使其更容易回归社会。今年1到7月,我们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不予逮捕占55.7%,不起诉占7.8%。

  四是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适用。通过适用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既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也让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修复。今年1到7月,全省适用该制度审结的案件上诉率为3.4%,与未适用的案件相比,低了15.3个百分点;同时,被害人及其家属也一般不再申诉信访,这样就把矛盾有效化解在了基层。

  二、认真履行制度适用中的检察责任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官除了履行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等职能外,还担当了与辩方的协商者、程序分流的调控者、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等重要角色。面对这些新的更高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试点优势,强化四个方面的工作措施,切实履行好主导责任。

  一是更新司法理念。我们始终秉持客观公正和司法协商的理念,全面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准确审查案件、适用法律。同时,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把修复社会关系作为重要价值追求,推动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和更可持续的和谐稳定。

  二是加强协作配合。我们与其他政法各单位建立常态化的沟通联系机制。去年3月,我们和省法院、省司法厅共同印发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今年6月,我们又联合政法各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形成了推动制度适用的整体合力。

  三是提升司法能力。一方面,我们完善教育培训,强化对下指导,通过编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七十问》、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检察官统一司法理念和标准。另一方面,通过远程讯问、远程庭审、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动办案提质增效。

  四是完善配套机制。我们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组建轻罪案件办案团队,联合公安、法院建立速裁案件集中移送、集中讯问、集中具结、集中起诉、集中审理"五集中"的办案机制,推动认罪认罚案件全程提速。同时,针对制度适用后检察官权力增大的现实,我们同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确保依法规范适用。

  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与政法各家一道,努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地适用,为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和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谢谢郑青常务副检察长。下面,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忠斌介绍情况。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忠斌: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湖北法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有关情况。

  一、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湖北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刑事案件27968件31224人,占同期已审结刑事案件的72.40%。其中,适用速裁程序11285件、适用简易程序13601件,合计占认罪认罚案件总数的89.89%。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24137件,占认罪认罚案件总数的86.41%;当庭宣判19180件,当庭宣判率达68.58%。

  二、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的工作成效

  一是宽严相济充分体现。统计期内的认罪认罚案件中,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1.10%,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率为60.34%;相比而言,同期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非监禁刑适用率为1.07%,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率为8.24%。

  二是司法资源明显节约。统计期内的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951件,上诉率3.4%。相比而言,同期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上诉率为18.66%。

  三是审判效率显著提高。统计期内,认罪认罚案件10日内审结率为63.77%,30日内审结率为87.04%,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7天。相比而言,同期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43天。

  三、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的经验与做法

  一是坚持依法审判,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全省法院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均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进行,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审判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确保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判时,证据标准统一、量刑尺度统一。

  二是坚持人权保障,严格恪守诉讼程序。全省法院高度重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保障,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被告人,一方面充分告知其有关认罪认罚的权利,释法说理、答疑解惑,保障被告人知情权;另一方面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制度,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确保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享有法律帮助权。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要严格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在刑罚裁量时,要根据犯罪的事实及情节,充分考虑赔偿损失或罚金刑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从宽幅度,确保"从快不降低标准、从简不减损权利"。

  四是坚持协调配合,切实打通衔接障碍。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与公安、检察及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联系工作,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召开联席碰头会、重点案件推进会等方式,不断打通诉讼环节存在的衔接障碍,统一证据收集标准、认定标准,有效化解重大复杂案件中部分存在的定罪量刑分歧问题。

  五是坚持循序渐进,不断扩展适用范围。全省各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已成为常态。在此基础上,省法院引导、支持各中级人民法院大胆探索,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扩展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重大刑事案件,以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下一步,湖北法院将继续严格依法履职,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和创新实践,切实让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在每一个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湖北经济社会稳定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谢谢张忠斌副院长。下面,请省公安厅副厅长胡甲文介绍情况。

  省公安厅副厅长胡甲文: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下面,我简要介绍湖北公安机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情况。

  去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今年6月我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后,全省公安机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侦查阶段落实落地,刑事案件办理周期大幅缩短,司法资源得到优化,执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一、依法告知引导认罪认罚

  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情权、选择权,引导其悔过悔罪。一是规范书面告知。统一规范《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书面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确保告知内容依法、规范、准确,便于犯罪嫌疑人及时掌握。二是完善程序告知。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明确告知其享有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并在告知书和讯问笔录中注明。在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时,书面注明认罪认罚情况和从宽处罚建议。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及速裁程序要求的,看守所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三是广泛宣传告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法治宣传案例在办案区和监管场所广为张贴,在电子显示屏公示,在执法办案场所和看守所内循环播放,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利用政务服务平台、平安荆楚微信公众号、网上公安局等信息网络平台宣传放大,提高公众知晓率。

  二、规范办案保证认罪认罚

  一是规范集中受案。推进执法办案中心、案管中心建设,集中受案,法制统一审核把关"案件告知情况、有无听取辩护人意见、是否自愿认罪认罚"等,强化全过程监管,防止案件体外循环。二是规范侦查取证。认真审查侦查中获取的各类证据,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完全自愿,严防非法取证行为。三是规范强制措施适用。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尽量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节约司法资源,依法保障人权。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15110起。

  三、落实机制促进认罪认罚

  重点落实"四项机制":一是落实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力争在"证据标准、适用条件、从宽尺度"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会商研究。二是落实律师参与机制。实行值班律师制度,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会见室等设施和视频会见、网上预约等便利条件。逐案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及时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三是落实检查督导机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执行认罪认罚制度不严格、操作不规范等现象,及时下发执法建议书,督促整改,常态化监督。四是落实追责问责机制。对不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执法过错的,依规倒查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下一步,全省公安机关将继续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有针对性地细化制度规范、改进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质效,为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努力。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谢谢胡甲文副厅长。下面,请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圣华介绍情况。

  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圣华: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

  根据发布会安排,我从两个方面向大家介绍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工作情况。

  一、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成效

  司法行政机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主要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和开展社会调查评估两个方面工作。近年来,省司法厅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和司法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一是推动实现值班律师工作站全覆盖。全面总结武汉市试点经验,积极推进在全省128个人民法院和98个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二是推动实现值班律师全流程参与。值班律师累计提供法律咨询10万余人次,累计转交法律援助申请3000余件。三是推动实现委托调查评估及时交付。2016年以来,完成认罪认罚从宽委托调查评估2144件。

  二、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重点

  (一)规范值班律师履职。我们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出台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值班律师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工作职责,保障受援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自2018年,我们组织开展了为期3年的规范化值班律师工作站评选活动,建成了一批省级、市级规范化工作站。同时,优选党员律师加入值班律师团,将值班律师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纳入法律援助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着力提升值班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二)强化值班律师保障。我们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落地,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核算并制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补贴标准。近年来,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突破1亿元,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值班律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提升调查评估工作效能。我们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参与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操作规范,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对接沟通,实现了社区矫正机构与调查评估委托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定期开展动态研判、案件分析及交流研讨,提升了依法办案水平。同时,我们积极推动全省社区矫正中心设立检察官办公室,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提升了调查评估意见的参考价值。

  各位记者朋友,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切实做好调查评估工作,持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为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贡献司法行政力量。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谢谢张圣华副厅长。

  各位记者朋友,刚才出席发布会的五位嘉宾分别介绍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相关情况。为便于大家深入了解,我们还印发了10个相关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均都是真实案件,从不同环节彰显了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良好效果。

  下面,请媒体开始提问,提问前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

  法治日报记者: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有哪些影响或变化?

  省公安厅副厅长胡甲文: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地区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武汉市作为18个试点城市之一启动了试点工作。借试点改革东风,省公安厅指导武汉市公安机关探索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去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今年6月我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省全面铺开。

  经过试点和实践,我们感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的具体化,有利于公平正义,有利于人权保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升执法质效,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转变了执法理念。通过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所秉持的理念,由单一的打击犯罪,转变为打击犯罪与教育转化并重。如松滋市公安局办理的彭某某盗窃案:经查,彭某某盗窃了价值2386元的手机,办案单位反复给彭某某做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其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彭某某最终消除顾虑,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人民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提高了办案质效。当前,公安机关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警力资源投入相对减少,司法资源得到节约。如: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联合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推行危险驾驶刑事案件认罪认罚"3+2+2"联合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对于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侦查终结,检察院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起诉,法院在2个工作日内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办案周期由原来的70多日缩短至7日,工作质效提升明显。

  三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受害人谅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如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公安分局办理的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经查,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双方矛盾一度十分激化,公安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案民警明法释理,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嫌疑人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相关社会不稳定隐患被消除化解。

  新华社记者:值班律师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

  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圣华: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一般来讲,值班律师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掌握相关的办案技巧,而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也不具备法律常识,对涉嫌或指控的罪名、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有客观准确的理解和把握,需要值班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以今天发布的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值班律师会见了吕某某,了解本案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涉嫌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以及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让其经充分权衡利弊后作出正确选择;值班律师通过全面、系统地了解吕某某案件情况后,提出了合法、合情、合理的法律意见,得到司法机关的采纳;现场见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保障了认罪认罚案件处理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中新社记者:郑检好,您刚才谈到,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率呈逐步上升。我想请问一下,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提升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

  谢谢您的提问。量刑建议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即确定刑种和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而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决时,也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所以,这项制度推开后,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当然也就对检察官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升量刑建议的能力水平,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一是组织学习培训。我们通过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向法官学习、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形式,加强对量刑规范、量刑规则的学习培训;同时编发量刑建议典型案例,使检察官熟练掌握量刑的基本规范和方法。

  二是借助智能辅助。我们组织研发了智能辅助量刑系统,把规范量刑和大数据量刑两种量刑方法结合起来,为60个罪名提供精准量刑辅助。目前,该系统已经在全省使用,该系统还被评为全国"智慧检务"十大创新案例之一。

  三是注重量刑沟通。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会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就量刑问题进行平等沟通,争取达成一致。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我们认真执行最高检《关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在内外部监督制约上做足文章。内部监督上,我们严格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和业绩考评制度,强化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责任,健全检务督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对办案的监督管理机制。外部监督上,我们依法接受人大、纪检监察的监督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制约,深化检务公开,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谢谢!

  湖北日报记者:在审判阶段,法院是如何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合法性"的?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忠斌:

  这个问题切中了认罪认罚案件审判的关键和要害。

  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合法性审查,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也是以往诉讼程序中没有专门涉及的环节。新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实践中,不论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对认罪认罚案件,都要把认罪认罚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真实性及合法性审查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

  从审查内容上讲,要重点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自愿性审查。即审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二是认知能力审查。即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三是知悉性审查。即审查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亲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从审查方法上讲,庭审中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案情,围绕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发问,确认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是否真诚悔罪。具体来说,仅仅口头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不够的,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也可能出现被告人表面上"自愿"认罪的情况。为了确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判人员的询问要更加具体,比如有无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是否获得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或者法律帮助,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是否在场等。

  如果审理查明存在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情况,则需要依法转换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要确保案件当事人、社会大众在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长江云记者:我想问一个大家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会不会变相侵害被害人的权益,或者说,如何充分保障被害方的权益?

  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郑青:

  谢谢您的提问。您提的这个问题,确实是社会上都很关注的一个话题。在回答问题之前,我首先要说明一点,认罪认罚的从宽,不是没有边界,而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来依法从宽。这项制度不仅不会损害被害人的权益,反而恰恰是一项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落实:

  第一,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害方诉讼地位和权利。以往办理刑事案件,我们也要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但该制度实施后,检察官不仅要听取意见,还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是否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这样,被害方就可以进一步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对达成和解、接受赔偿等作出选择,并直接影响从宽的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讲,被害方不再是刑事诉讼的旁观者,而是实际的参与者,其诉讼地位和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第二,及时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心理抚慰。依法及时惩治犯罪,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渴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正如我前面介绍的,诉讼效率大大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得到及时惩处,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二次伤害"。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的赔礼道歉,也会一定程度上解开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结",使他们得到精神上的安抚和慰藉。

  第三,使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得到赔偿和救助。刚刚我介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是从宽处罚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赔偿的积极性就会增强,有利于及时弥补被害方的损失。当然,这里也要强调一下,如果受害方"漫天要价",提出的诉求明显不合理的,也不会影响从宽处理。同时,对那些确实没有能力赔偿,而被害人及其家属又生活困难的,我们也会积极开展司法救助,让受害方能够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从而树立起对社会、对生活的信心。谢谢!

  省委宣传部二级巡视员张修富:

  谢谢大家!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进行到此。非常感谢各位嘉宾的出席!发布会后欢迎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就关注的问题继续深入采访,省委宣传部和省直政法各单位将做好配合工作。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