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守安
目 次
一、完整全面准确把握“三个管理”方法论,推动检察管理理念和模式转型
二、统筹整体和重点,以系统观念为指引做实宏观层面业务管理
三、统筹权力和责任,以机制落实为抓手做实中观层面案件管理
四、统筹管案和管人,以强化约束和激励为关键做实微观层面质量管理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高质效办案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深化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等重要论述立场观点方法的检察实践。湖北省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检察管理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以科学方法论为指引,推动管理理念和模式转型,在厘清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做到一体抓实、统筹推进,着力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切实以高水平管理保障和促进高质效履职办案。
一、完整全面准确把握“三个管理”方法论,推动检察管理理念和模式转型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检察管理是管理理论和检察实践的结合,围绕高质效办案加强“三个管理”是检察管理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深入领会“三个管理”蕴含的深刻政治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在检察管理方法论的指引下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模式,引导检察人员回归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
(一)深刻把握“三个管理”蕴含的“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改革方法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优化检察管理,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改革方法论贯穿始终。最高检党组决定“一取消三不再”、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立的是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的鲜明政治立场,破的是违背司法规律层层加码、盲目求高,导致基层为数据所困、为考核所累的实践偏差;立的是坚持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以高质效办案为衡量标准的科学评价方式,破的是偏离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和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片面追求数据好看、排名靠前的价值观念偏差;立的是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取向,促进权力与责任平衡、放权与管权统一、管案与管人结合的正确管理理念,破的是简单依赖数量、数据指标进行考核管理的路径偏差。湖北省检察机关统筹破与立,着眼推动数据管理、指标管理向“三个管理”转型,研究制定《关于一体抓好“三个管理” 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若干措施》,探索建立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述责、接受评议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制定实施《基层检察院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引》,通过持续优化“案”的管理、完善“人”的考核、做实“院”的评价,多措并举激发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干事创业的内生驱动力。
(二)深刻把握“三个管理”蕴含的“实事求是、遵循规律”的管理方法论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中国共产党人世界观、方法论的基石,是我们党的基本思想方法、工作方法、领导方法。现代管理理论认为,有效的管理取决于具体情景,管理者需要根据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变化灵活调整管理策略和行为。“三个管理”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司法规律、检察规律,是科学管理理论与具体检察实践的有机结合。
一是体现了检察管理的特殊性。一般经济社会领域的管理,以KPI等数据管理和指标考核为主要手段和有效方式,更注重结果管理。而司法以公平正义为灵魂和生命,要求办案实体、程序、效果的有机统一,对检察履职办案的评价无法简单体现在数据和指标上,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社会公正相统一,这是检察管理的特殊性所在。“三个管理”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并重,推动检察管理从简单的“结果性”考核评价机制向兼具“实体管理”“流程管理”引导评价功能转化,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将高质效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落实到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中。
二是体现了检察管理的规律性。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管理应当有利于促进主动履行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检察管理应当适合司法办案,有利于促进客观、公正办案;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机关,检察管理应当有利于促进实现国家、社会利益,包括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维护个人利益、减少办案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也是政治机关,检察管理要有利于促进监督办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符合管理规律和检察工作实际,是调整优化检察管理的应然选择。
三是体现了检察管理的一体性。检察一体化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显著优势,是检察管理区别于其他政法领域业务管理的明显特点。检察管理的一体性体现在把各部门和各级检察院看作整个检察系统的子系统,赋予不同层级、不同主体、不同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通过统筹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形成上下一盘棋的检察“大管理”格局。湖北省检察机关深化检察管理规律性认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28项具体措施,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推动构建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的检察“大管理”格局,充分发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作用、办案部门自我管理基础作用、案件管理部门业务管理枢纽作用、检务督察部门司法责任管理作用、政工部门管案与管人相衔接作用,形成环环相扣的管理责任链条,推动各环节管理贯通衔接、同向发力,促进检察工作整体效能全面提升。
(三)深刻把握“三个管理”蕴含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方法论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的重要体现。一体抓实“三个管理”不是为管理而管理,目的是发现并解决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突出问题,通过优化管理提升履职办案质效。可以说,加强检察管理的过程就是解决问题的过程,解决问题的成果就是加强检察管理的成果,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
一方面,“三个管理”各有侧重、层次鲜明,对应不同层面的问题。业务管理侧重宏观层面的管理,聚焦检察业务工作“整体面”和“基本盘”,通过对一个地区、一个条线办案质效和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发现“四大检察”业务运行的整体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服务科学决策。案件管理侧重中观层面的管理,聚焦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这条“主线”,通过流程监控和实体管理发现履职办案中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质量管理侧重微观层面的管理,聚焦检察产品这一“关键点”,通过建立高质效办案规范化体系、完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反向审视等“质检程序”,对检察产品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结合严格开展追责惩戒工作,确保检察产品的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另一方面,“三个管理”有机联系、相互衔接,贯通推进问题解决。“三个管理”虽各有侧重,但也相互衔接、相互贯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需要一体落实到位,让履职办案全链条、各环节得到有效管理和制约监督。实践中,可以从业务管理入手,通过办案质效分析研判发现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指导具体办案实践,由此转向案件管理,推动案件办理流程纠偏、修正,最后引入质量管理,通过检查评查与追责惩戒贯通衔接,以司法责任落实促进案件质量提升。湖北省检察机关坚持奔着问题去、奔着解决问题去,把实质化监督办案的思路贯穿“三个管理”始终,既从业务管理上引导检察人员强化实质化监督办案意识,又从案件管理上落实实质化监督办案机制,再从质量管理上检查评查实质化监督办案质效,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二、统筹整体和重点,以系统观念为指引做实宏观层面业务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实现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业务管理是围绕检察业务进行的宏观管理,重在以系统观念为引领,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抓好理念引领、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促进更好发挥检察职能。
(一)以“三个结构比”为牵引,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三个结构比”是对一个时期内、一个区域内“四大检察”履职情况的宏观分析、系统研究、趋势判断,从全量业务视角对检察职能履行的整体情况进行宏观管理评价。“四大检察”职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定位,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负的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优化“三个结构比”的根本要求就是要树牢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理念,以强化监督职能彰显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在履职结构比方面,应准确理解“四大检察”的协调性。“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不等于“四大检察”平衡发展,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基本、最传统的职能,刑事检察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仍会处于“一家独大”的地位,这是由司法职权配置和检察监督属性共同决定的,并不代表履职结构失衡。优化履职结构比应在坚持做实刑事检察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做强做优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检察,同时在培育民事支持起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刑反向衔接等新增长点上下功夫,巩固完善检察工作格局。
在案件结构比方面,应正确把握办案与监督的关系。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并不相互割裂,二者实质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如,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本身就是履行监督制约职能,办案中还要审查有无漏捕、漏诉,有无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违法情形,有无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线索,这是依法履职、全面履职的内在要求,也是一体履职、综合履职的实现路径。优化案件结构比重在引导检察人员树牢“监督就是办案,办案就是监督”理念,在被动受案中强化主动监督意识,推动监督和办案贯通融合、互促互进,提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质效。
在案源结构比方面,应着力在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来源上下功夫。案源结构比主要反映监督线索发现能力和水平。优化案源结构比重在完善线索发现机制,健全内部线索移送、研判、反馈机制,完善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同等外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赋能作用,促进案源发现能力和水平的跃升。湖北省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和运用,对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三个结构比”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全面研判和把握全省检察业务宏观态势和发展趋势,找准优化“三个结构比”特别是提升依职权监督和主动发现线索能力水平的着力点。如,引导各地在政法委主导下推动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贯通衔接,因地制宜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小专项”监督活动,着力解决基层民事、行政检察相对薄弱问题;与公安机关协同建立涉企、涉毒立案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进共享涉企、涉毒案件接报案、受案、立案、撤案等执法信息,以此为突破口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能。
(二)以“三个重点”为路径,抓牢抓实办案质效分析研判
开展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全面提升检察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不是对数据升降变化等情况进行简单呈现、机械分析、“就事论事”,而是要主动融入“国之大者”、检察全局,为服务中心大局、提升业务质效、促进社会治理提供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聚焦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进行分析研判。对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点案件类型进行分析研判,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防控和社会治理环节存在的短板和漏洞,从而找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发力点,以检察履职服务发展所需、人民所盼。如,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呈轻缓化发展趋势,但同时重大恶性和严重暴力犯罪也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准确研判和把握社会治安和犯罪治理新形势,从而完整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好以检察履职促进高水平安全,助推高效能治理。湖北省检察机关一方面对全省近20年的严重暴力刑事犯罪进行深入分析,总结犯罪特点和发案规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同时对全省强制医疗执行情况和犯罪附随后果适用情况开展实证分析,为全省做好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另一方面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多发高发问题进行专项分析,并会同公安机关、渔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调研,探索构建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梯次治理模式,推进更高水平的犯罪治理。2024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非法捕捞犯罪人数同比下降44.3%。对“四大检察”重点办案领域进行分析研判,能够以点及面审视检察机关立足宪法法律赋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整体情况,从而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做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如,针对捕后不诉、捕后判处轻缓刑和无罪的案件反映出的办案质效问题,湖北省检察机关组织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对执法司法理念进行纠偏,采取针对性措施扭转部分办案人员存在的“以捕代侦”“构罪即捕”“重配合、轻制约”等惯性思维,促进批捕案件质效有效提升。对各条线重要业务态势进行分析研判,能够从业务静态数据的动态变化中掌握业务工作态势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宏观管理、动态管理,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如,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逆势上升的态势,湖北省检察机关对2020年至2024年受理的15339件涉未成年人犯罪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实证分析,总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向省民政厅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协同政府、妇联、共青团、学校大力推进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和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增强“六大保护”整体效能。2025年第一季度全省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首次出现“双下降”。
(三)以强化指导督导为关键,以业务管理推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
办案质效分析是为高质效办案服务的,是手段不是目的,分析成果最终要转化为办案的效果。这就需要推动业务管理更多转向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精准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促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湖北省检察机关抓实业务运行中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办案督导,构建共性问题发现、分析、研究、解决等上下一体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办案质效整体提升。
一方面,强化对下业务指导。研究制定《关于刑事案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指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开展追赃挽损的工作指引》等业务工作指导性文件,注重发挥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提升整体办案质效;落实涉黑涉恶等领域案件统一把关制度,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台账机制,规范案件请示办理工作,加强个案督办和指导办理,促进提升个案办理质效。
另一方面,开展基层办案质效观测评估。结合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检察院工作,选取若干基层检察院建立蹲点调研、清单管理、跟踪问效等机制,通过观测“三个结构比”变化趋势、加大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力度、开展办案质效“面对面”评议活动等,精准指导基层检察业务纠偏、改进、发展,带动基层检察业务质效提升。
三、统筹权力和责任,以机制落实为抓手做实中观层面案件管理
权责一致是一项重要的管理理念,也是实现有效管理的关键。案件管理是通过对办案的管理,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高效廉洁行使,从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案件管理,重在以机制落实为抓手,对案件的分配、流程、实体等进行全方位管理,不断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推动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
(一)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责任落实机制
实践中,有的地方不同程度存在“重放权、轻制权”“检察长不敢管、不去管、管不好”等问题,导致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司法责任制难以有效形成闭环。因此,案件管理首先应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牵引,压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等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管理责任,给检察权运行“加把锁”。
一方面,完善职权配置。司法责任是一种直接的办案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其基础是办案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结构,只有明确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才能巩固深化“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责任落实机制。湖北省检察机关从职权配置入手,修订完善三级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建立健全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完善案件办理提示清单,以“五张清单”为指引规范各类检察人员的权力行使边界,确保权责明晰、权责相当。
另一方面,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制约监督、强化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领导有机结合,并将其作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办案组等司法办案组织则是实现赋权和管权相结合的有效抓手。湖北省检察机关加强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推动检察官联席会议实质化运行,强化对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的规范管理,确保司法责任真正落实到检察官身上。同时,在办案力量紧缺的基层检察院探索建立综合履职办案组,打通部门间人员使用壁垒,努力打造“全科型”检察官,有效破解业务不平衡、案多人少等基层难题。
(二)健全促进程序公正的流程管理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在现代法治社会,实体法与程序法共同构成了国家司法权行使的“车辙”,二者形成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共生关系”。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还未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导致程序正义频频打折,超期办案、简案慢办、“挂案”、忽视司法人权保障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削弱司法公信力。出现这些问题,办案流程中的节点管控弱化、虚化是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在案件管理中引入流程管理,对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预警、提醒、督促、防控,引导检察人员不断强化程序意识、效率意识,遵循诉讼程序、办案流程,加强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确保程序不违法、不空转、不拖沓,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湖北省检察机关坚持以程序管理保障实体办理:
一方面,推动高效规范履职,让公平正义更快实现。制定实施办理案件期限规定,梳理明确135种业务类型法定或规定办案期限,推进流程监控实质化,加强对案件办理关键节点的同步监督,落实常态化预警、定期通报督促,特别是对涉市场主体等重点案件开展办案时长专题监控,截至2025年5月共整改长期未结案件1402件,涉市场主体案件审结率与2024年同期相比上升8.5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全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辩护权,让公平正义更好实现。严格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推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纳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协研究制定《关于认罪认罚轻罪案件就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进行协商的工作指引》,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执业权。针对审而不判、久押不决等突出问题,与法院建立长期未结及久押不决案件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机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协同审判机关规范司法办案、提高诉讼效率、做实人权司法保障。
(三)健全促进实体公正的办案规范体系
高质效办案的过程本身就是高质量管理的过程。办案中的任何一个瑕疵、不规范问题都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党的执政根基。构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是推动实现监督办案整体高质效的实践需要和重要路径。湖北省检察机关以“三个善于”为引领,以建立健全实质化监督办案配套机制为基础,积极探索构建高质效办案规范体系。如,针对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等问题,狠抓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引导检察人员养成逐案透背景、析原因、判风险、看影响的办案习惯,审慎稳妥办案,坚决防止检察环节矛盾风险激化、上行、外溢。202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未因履职办案引发重大涉检负面舆情。针对办案中化解矛盾意识不强、止于程序了结等问题,持续狠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重听取当事人意见,把释法说理、矛盾化解贯穿检察办案各环节,全省不服检察决定申诉案件平稳下降;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依托综治中心深化检调对接、当事人和解、司法救助等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针对“重办案、轻监督”“监督虚化”等问题,引导检察人员正确把握监督质与量、点和面的关系,大力推进法律监督线索库建设,依托信息系统探索分块收集、分类标注、分流处置、分类督办机制,对于重大监督事项落实案件化办理要求,明确监督事项范围和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审核决定、实施监督、跟踪反馈等办理流程,探索构建案件化办理的完整闭环;对浅表性、一般性问题的监督,要求检察人员采取书面形式开展,由浅入深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公信力。
四、统筹管案和管人,以强化约束和激励为关键做实微观层面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围绕案件质量进行的管理,是业务管理、案件管理的具体手段。强化质量管理,既要以案为产品,将质量管理作为案件产品的质检程序;又要以人为对象,通过一体强化约束和激励实现管案和管人相统一,坚持预防在前、追责在后,促进检察人员不断提高检察办案的优品率、良品率。
(一)一体抓实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督,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
检察官是高质效办案的第一责任人和决定性因素,检察官自我管理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质检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同时,外部监督也是促进检察官强化自我管理意识,提升自我管理水平的有力鞭策。要坚持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督并重,善于将外部监督压力转化为自我管理动力,构建内外协同联动的质量管理体系。如,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提出法律意见,既是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律师对检察办案的监督,能够促进检察官把好案件质量关。湖北省检察机关根据人大代表建议,建立健全律师意见听取和反馈机制,明确要求检察官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律师意见并在审查报告中体现采纳情况,并探索在终结性文书中对律师意见采纳情况进行阐明,增强检察决定的透明度和说服力。又如,深化司法公开是主动接受监督,倒逼检察官提升自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湖北省检察机关制定接受外部监督工作计划,全链条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发表、落实、反馈机制,切实发挥检察听证辅助办案决策、强化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制度功能,有效防止、及时纠正办案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切实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202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邀请人民监督员依法监督出庭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案件质量评查等检察工作27817件次;组织对不起诉、民事行政申请监督等案件进行检察听证21755场,努力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二)一体抓实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推动实现“每案必检”
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互为补充,都是对个案加强微观质量管理的重要方式,坚持质量检查和评查相结合是实现“每案必检”的必由之路。前者更加强调办案部门的自我管理,目的是及时发现和补正、纠正问题;后者主要是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质量评定,重在“事后”,既要准确发现个案质量问题,准确评定质量等次,又要深入剖析问题原因,找准症结,推动解决影响办案质量的问题。建立“每案必检”机制关键是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之间的衔接与平衡,这就需要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探索由不同主体、不同层级,采用不同方式、各有侧重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方式,着力实现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湖北省检察机关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认真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主要从四个方面做实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力求以最有效、最科学、最便捷的方式把“每案必检”落到实处。
一是提升检查评查准度。检查评查的目的是找准症结,湖北省检察机关组织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本条线案件质量检查和评查清单,明确评查种类、内容,并将法定职责是否全面履行以及办案影响、风险研判、案件办理提示清单、矛盾化解等工作机制是否全面落实纳入评查重点。
二是拓宽检查评查广度。以往案件评查主要针对下级检察院,为消除案件评查盲区,2025年4月湖北省检察机关采取“以下评上”“随机盲评”等方式对省检察院办结案件开展质量检查和评查,对评查发现的优质案件和共性问题进行展评和讲评,以省检察院带头开展“每案必检”带动全省做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
三是丰富检查评查维度。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量、案件类型、重点领域不尽相同,“每案必检”的方式也要因地制宜、因案而异。湖北省检察机关坚持定期评查、常规抽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相结合,推动建立多主体、多层级、全覆盖的案件评查机制。如,对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四类重点案件和律师对是否构成犯罪、认定罪名有不同意见等重点案件进行定期评查,评查综合采取提级评查、交叉评查、异地评查等方式进行,并对各地已评定为合格、瑕疵的案件,在每年年底前抽选一定数量开展复核。
四是提升检查评查“智度”。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离不开信息化、智能化的辅助。湖北省检察机关稳步推进智慧评查试点,深度运用大语言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自动检索案件重要流程节点必需文书、必填案卡,实现对“四大检察”所有办结案件程序性事项的全流程检查,并通过自动解析、智能抓取关键信息开展“三书比对”,实现对危险驾驶、盗窃、故意伤害等6类多发犯罪案件的智能实体评查。2025年5月,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已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上线启用,初步形成了智慧评查湖北模式。
(三)一体抓实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充分激发高质效办案的内生动力
正向激励是目标管理,侧重于通过正面的鼓励和奖励激发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将检察人员的个人目标与检察工作的整体目标合二为一,从而克服取消指标考核后的目标缺失和躺平倾向。反向约束是问题管理,侧重于依据检查评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轻重不同的惩戒措施,保证司法办案不逾越法律底线。管案与管人的有机统一,关键在于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的有机结合。要进一步做实检查评查“后半篇文章”,推动检查评查结果与从严治检、干部管理、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追责惩戒等相结合,切实把对案的管理融入对人的评价,激发各类检察人员参与管理、接受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正向激励方面,湖北省检察机关深化以评促优、以赛促进模式,常态化开展出庭评议、优秀审查报告和法律文书评选等活动,组织“十佳刑事公诉庭”“十佳刑事出庭检察官”等评选,组织公诉人与律师论辩赛等业务比武活动,推动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优化检察人员考核机制,注重对案的评价和对人的考核同向发力,完善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衔接机制,综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检察人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员额管理和绩效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激励检察人员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对评查出的优秀案件充分展示宣介,发现、总结、培育典型案例、精品案例,立起高质效办案的标杆。在反向约束方面,湖北省检察机关落实反向审视机制,对范围、分工、程序、文书等进行规范,推动反向审视工作全领域覆盖、全部门参与、全过程开展,综合运用反向审视提醒函、监督线索移送、分析通报等方式加强反向审视成果运用。同时,严格司法责任追究,推动案件质量评查、反向审视和追责惩戒贯通衔接,探索建立与司法责任追究梯次衔接的问责处理机制,以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检察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检察业务提质增效的关键时期,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既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必答题。检察机关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其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引下持续完善检察管理方法论体系,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和创新的方法深化探索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的实践路径,不断将管理这一重要生产要素转化为高质效办案的现实生产力,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注入更强动能。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