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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垫付费用及拖欠的医疗费均已到账

【字号:    】        时间:2025-05-14      作者:  

  “感谢检察机关帮助医院消除医疗费无法追回的隐患……”5月6日,湖北省公安县中医医院相关负责人为公安县检察院送来一面写着“担当作为减讼累,倾心助力解医忧”字样的锦旗,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给予肯定。

  2024年11月15日,公安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支持起诉案。受害人负伤后住院治疗40余天,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肇事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了1.8万元、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了8.7万余元后,仍有20万余元因受害人家属经济困难未能支付。而这20余万元医疗费因无发票佐证,难以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受害人家属文化程度不高、诉讼能力较弱,针对复杂的诉讼活动,一时难以应对,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承办检察官为帮助其固定证据,前往受害人生前就诊的医院调取其住院记录、医疗费相关资料,并协调该医院对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予以明确。

  “我们可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医疗费的总额,但为了避免赔偿款都支付给受害人家属、医院垫付的医疗费无法追回的情况发生,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与法院沟通,将受害人欠付的医疗费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我们。”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医院负责人的提议无可厚非。据公安县检察院调查了解,自2023年7月1日《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颁布以来,道路救助基金共为本辖区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垫付救助金280笔,但后续通过各种方式仅追回了82笔,受害人在收到赔偿款后不愿退还垫付费用的情况不在少数,救助基金追偿难度较大。

  为此,公安县检察院严格执行最高检下发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主动与法院会商,向承办法官反馈医院的担忧,共同商讨如何保障道路救助基金安全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3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赔付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同时在判决主文中载明扣减基金垫付费用及拖欠的医疗费。3月25日,保险公司将相应款项分别转至道路救助基金账户、医院账户,以及受害人家属的账户。

  至此,这场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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