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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表面是开赌场,实际是诈骗

【字号:    】        时间:2025-04-18      作者:  

 鄂州鄂城:办理一起赌博型诈骗案

  本报讯(通讯员王思敏)骰子暗藏玄机,赌桌遍布“演员”……20余名赌客参与“押宝”形式的赌博,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超百万元赌资血本无归。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一年,各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在一次偶然的赌局中,周某与王某甲相识,聊起了开赌场的事情。二人一拍即合,约定以骰子押单双的方式合伙在鄂城区泽林镇开设赌场,由王某甲组织场地,周某带赌客前来赌博,获利五五分成。那么赌场是怎么作假的呢?王某甲一方面通过打磨骰子、给骰子涂上特殊药水等方式控制赌局结果;另一方面通过控制赌场“演员”下注来设计圈套,周某从旁进行语音干扰。在租赁好场地、招聘10余名“演员”(均另案处理)、安排儿子王某乙专门接送赌客后,2024年5月,赌场开张了。

  为了取得赌客的信任,“演员”们分工明确,有的负责打“缸子钱”(从每局赌资中按比例抽头渔利的工作人员),有的扮演“夯包”(在赌场里表现得比较莽撞、装傻充愣的赌客),有的扮演下重注的“赌客”,营造热闹气氛以此迷惑参赌人员。2024年8月,察觉到不对劲的赌客们前往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与此同时,赌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发现辖区多位居民前往鄂州赌博,遂将相关线索移送鄂州市公安机关。

  案发后,鄂城区检察院受邀依法介入,经审查,发现周某、王某甲、王某乙3人有犯诈骗罪的重大嫌疑,但现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且周某、王某甲均不承认开设假赌场,仅王某乙一人作有罪供述。为有效固定证据,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从账单、聊天通话记录、车辆轨迹信息等方面,明确侦查方向、取证重点。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周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鄂城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王某甲说自己开了假赌场,叫我当‘演员’,进去的时候给我发赌资,随便下注,最后散场不管输赢都要还给他,他再给我们发当‘演员’的工资。”王某甲同村的多名证人证实该赌场系假赌场。结合在案证据,鄂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王某甲、王某乙批准逮捕,并针对开设赌场时间场次、赌客输赢情况、赌场获利情况等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提纲20余条,以确定具体诈骗金额。经查,周某、王某甲采取作弊手段控制赌局,骗取多名被害人23万元。

  此外,公安机关发现周某还与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在鄂城区碧石渡镇开设赌场,遂审查后将周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移送鄂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2月,鄂城区检察院决定将两起案件作并案处理。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周某始终作无罪辩解,声称自己只负责邀约赌客,对诈骗事实不知情。“该案的关键点是周某等人的行为究竟是圈套型赌博还是赌博型诈骗?”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中,王某甲负责假赌场的前期布置及在赌博过程中使用特殊骰子实施作弊,并且雇用他人扮演“工作人员”及“赌客”掌握输赢走向,周某则积极邀约赌客参赌,为诈骗提供“目标”,二人通过劝诱、借款促使赌客持续参与赌博,维持骗局运转,并从赌客损失中分成。

  “二人事前谋划、事中串联,让被害人误以为赌输后自愿交付财物,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赌博型诈骗的行为特征。”承办检察官表示,周某与王某甲构成诈骗罪共犯,且该案犯罪所得系赌博行为违法所得,理应上缴国库,不予退还被害人。

  鄂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李某甲、李某乙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12月24日,鄂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周某等5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圈套型赌博与赌博型诈骗的区别

  圈套型赌博中,行为人通过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赌,但赌博中并未采取欺诈手段,赌博结果仍具有偶然性,目的不在于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在于通过赌博进行非法营利,系赌博行为。赌博型诈骗中,赌博仅仅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赌博过程被人为操控,赌博结果丧失偶然性,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系诈骗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赌博输赢。该案中,周某等人通过虚构赌博的事实,让赌客误以为是赌输之后自愿交付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符合赌博型诈骗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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