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王云飞 全早)通信行业从业人员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电话卡并贩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日前,罗某、陈某、李某三人被法院判决向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10.25万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此前,罗某等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被并处15万元至12万元不等罚金。
2023年5月,山东省沂南县一居民因点击短信链接遭遇电信诈骗。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涉案电话卡登记在湖北省公安县某居民名下。然而,该居民从未主动办理过此卡。公安机关经深入调查发现,该案涉及4000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害,背后可能存在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链条。
山东省公安厅将线索通过湖北省公安厅移交给公安县公安局,该局于2023年5月作出立案决定。公安县检察院依法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从涉案人员、作案手段、涉案金额等方面完善证据,通过调取通信公司内部记录、追踪涉案电话卡办理流程,锁定某通信公司公安县分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罗某、陈某、李某。经查,2022年至2023年5月,三人利用为用户配送、激活电话卡的便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客户身份信息违规办理电话卡4200余张,并以每张55元至85元的价格贩卖给“码商”牟利,违法所得近40万元。
2024年6月,经公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承担刑事责任不必然免除民事责任。该行为不仅侵害公民隐私权,更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公安县检察院办案组随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调查。分析研判后,该院第一时间向荆州市检察院汇报,启动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
办案过程中,荆州市检察院指导公安县检察院重点围绕“侵权主体”“违法办理电话卡数量”“违法所得金额”及“社会危害性”等核心问题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针对该案涉及人数多、地域广、危害大的特点,荆州市检察院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建立协作机制,依法支持其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2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名被告违法办理、贩卖电话卡并发送违法短信的行为,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导致一名被害人卷入刑事诉讼,社会危害性显著,依法判决三人承担公益损害连带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