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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那个老人让我理解了“如我在诉”的深刻内涵—— 把脚放在泥土中去办案

【字号:    】        时间:2024-12-11      作者:  

  2023年6月,我接到控告申诉检察部的电话,一起诈骗案件的被害人高某要求与我见面。我查询后得知,该刑事案件尚未移送至检察院,便留下电话,嘱咐他在我院受理案件后可以电话询问案件,不用单独再跑一趟。高某留下他的电话便离开了。

  从过往的经验看,一般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被害人不会急于了解案件的进程。手头工作处理完后,我联系高某准备详细解释一下,没想到他在电话中对我诉起了苦。

  原来,2014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租住高某房屋期间,向其虚构国库券兑现等事实,骗取高某20余万元,而这笔钱大部分都是高某向亲戚朋友借的。10年来,高某为偿还债务省吃俭用,又因年事已高没有工作能力,艰难度日。听完高某的诉说,我仿佛看到了他近十年来举步维艰的痛苦,感受到了他求助无门的绝望。

  “没想到检察官会给我打电话,你们能不能帮帮我,替我讨一个公道?”他在电话中言辞恳切。

  我向公安机关询问案件进程,了解到该案在2014年立案后,因证据不足,加上犯罪嫌疑人李某每次到案后都撒泼耍赖,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同一时间,高某也赴公安机关表达自己的诉求。

  公安机关也想竭尽全力办结此案,邀请我院依法介入。作为承办检察官,我审查案卷后发现证据十分单薄,仅有高某向李某微信转账4万元的记录,且双方各执一词,李某声称4万元系借款,高某却称系被骗钱款。

  我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案为一起证据不足的陈年旧案,没有报捕意义,更达不到起诉标准。

  2023年8月,我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了高某。只见他T恤破旧,长及膝盖,他一直歪着脖子跟我讲话,向我讲述了被骗的全过程,以及案件无进展的无奈和生活的苦楚。这时我才知道,这位80多岁的独居老人是一位残疾人。

  我十分同情他的遭遇,可是我不得不告诉他,虽然有犯罪嫌疑人,但证据不足,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检察机关暂时无法对他的案子启动监督程序。我嘱咐他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静待检察机关回复。

  他走的时候红了眼,声音颤抖地问我:“方检察官,你说的那些我不懂,我只知道我的钱确实被骗了,我现在靠着五保户的救济金生活,连棺材本都没有了,李某还在外面好吃好喝,逍遥自在,你知道我的感受吗?”

  我回到办公室,高某的话一直在我的耳边萦绕,让我久久不能平静。我想,办案如果不回到司法公正的原点,不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而仅仅考虑自己办案的责任,难道不是背离了我们的初心吗?我告诉自己,这件案子不能就这么结束了!

  因高某多次奔赴各单位表达诉求,但该案本身存在证据不足问题,公、检、法三家单位对此召开了重点案件研判会。公安机关提到,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武汉、黄石等地有多起因婚恋纠纷无法处理的案底,我敏锐察觉到这可能是该案的重要突破口。

  会后,我迅速联系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要求调取李某的个人履历、社会背景和家庭关系,了解其在上述婚恋纠纷中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具有履行承诺的能力。将每起单独可能不构罪的纠纷串联起来,我们发现,李某在十年间并无正式工作和经济收入,一直频繁更换“身份”,与多名女性有过恋爱关系,以承诺为他人亲属代办重要事项为由,虚构事实获取信任,进而索取大量钱财。

  我们又花了一个月时间重新梳理审查李某十几起犯罪事实,发现了李某索要钱财的频繁性、资金走向,足以印证其在同一时期靠欺骗他人获取钱财的主观恶性和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所有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足以证明,其并不具备履行对他人承诺的能力。

  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的证据,我院认定李某对高某实施的行为也是诈骗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时间不知不觉过去了三个月,高某的案件一直在我的心里。其间,我也数次与高某通话,告诉他案件进程。

  2023年11月,高某再次打电话要求见面。本以为他是来要求检察机关帮忙追回损失,因此我心中十分忐忑,想着究竟该怎样告诉他。没想到,当得知财产损失可能因李某没有钱退赃而无法弥补时,他摆了摆手,一脸坦然:“没关系,即使李某没钱还给我,只要坏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就觉得这世间还有公平正义!”

  他的话,让我充分体会到老百姓心中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经过多方共同的努力,2023年12月,我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李某从最初可能不构成犯罪到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从检13年,我办理过很多案件,接待了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但我依然时常会想起高某——那个心中向往正义又执拗的老人,是他让我理解了“如我在诉”的深刻内涵,意识到办案必须换位思考,对群众有同理心和共情能力。只有走出案卷、走出办公室,把脚放在泥土中去办案,才能让司法结论与民众诉求同频共振,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口述人系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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