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被告人张某某经营一家水产品商店,2018年在外地送货时结识销售野生动物的夏某某(已另案处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明知国家严禁捕捉、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张某某多次收购他人非法捕猎的斑鸠等野生陆生动物800余只,22次销售给夏某某,获利15366元。到案后,张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涉案的斑鸠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检察院审查认为,应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没收个人非法所得,处罚金2万元。(钟瑜 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