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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千万货款终追回 “漏网之鱼”被揪出

【字号:    】        时间:2024-09-24      作者:  

 湖北检察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南漳县检察院把听证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8月23日,在该县巡检镇峡口社区天鹅池小组柑橘园边,该县检察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检察机关拟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公开听证。(通讯员 尹周航 摄)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周寿江 通讯员 刘怡廷

  在宣恩,20名农民工被老板拖欠工资。多次索要无果,其中8人到宣恩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承办检察官迅速调查核实,发现除了这8人外,还有12人没到场。检察官一一拨通电话,与在外地的这12位农民工一一取得联系,确定均有起诉维权意愿后,远程指导大家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材料。

  考虑到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追回欠薪,经征求当事人同意,8月12日,宣恩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察+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诉前调解会,推动劳动争议纠纷及时得以调处。8月31日前,用人单位分两次结清了所欠的农民工工资。

  为推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和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贯彻落实最高检要求,湖北检察机关切实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赢了官司却没拿到钱

  检察监督破解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

  “手握胜诉判决,却迟迟拿不到钱,进货又急需资金周转……那时候确实是着急。”提起两年前的焦灼,贾某记忆犹新。

  贾某在武汉经营一家商贸公司,2017年4月向某建设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后,一直未收到货款。2020年6月,法院判令建设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1000余万元。

  拿到判决的贾某以为“稳了”。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武汉市某区法院划扣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28万元发还贾某的商贸公司后,认为建设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并据此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奈之下,贾某于2022年9月1日向武汉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本案关键在于核实建设公司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审查认为,某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在仅划扣被冻结银行账户金额128万元、账户尚有81万余元未执行时就解除冻结违法,在被执行人明显存在多处财产情况下未经调查,径直以穷尽调查措施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关于执行工作的每一项法条,都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检察官说。

  2023年1月,武汉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023年4月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函,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并已恢复执行。截至目前,贸易公司已收到执行款1000余万元。

  今年4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

  “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锁定了被执行单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指出该案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条件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执行法院依法恢复该案的执行,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让检察履职办案更好契合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真正实现了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毛婵婵说。

  强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检、警联手揪出“漏网之鱼”

  近日,心存侥幸的吴某终究还是体会到了什么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经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140万元上缴国库。

  2022年7月4日晚,随县一赌场被打掉。受雇负责管理赌场资金的张某携带170万元赌资外逃,现场仅缴获涉赌资金40.8万元。2023年3月30日,警方将该起开设赌场案移送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张某携款外逃后,将赌资中的30万元藏匿于家中,其余140万元交给了其姑父吴某。而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疑似存在对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的情形。

  发现监督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将该线索移交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随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集体讨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吴某的行为系近亲属间相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情节显著轻微,故不予立案。

  针对该案中“近亲属之间帮忙藏匿、转移百万赌资构不构成犯罪”这一争议焦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吴某主观上是否明知该“赌资”属于赃款、客观上是否有窝藏转移的行为以及是否愿意退赃开展侦查,巩固证据链条。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吴某掩饰、隐瞒金额达140万元,且系主动要求张某将该笔赌资交予自己,并将其中100余万元用于家庭开支消费,拒不退赃,亦不认罪悔罪,不属于《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情形。经沟通,侦查机关对此予以认可。

  2023年8月25日,侦查机关对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今年4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坚决打击窝藏、转移赃款行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7月,随县检察院联合当地警方就办理该类案件开展学习研讨。

  向业务管理要质效

  把“三个善于”融入每一个案件办理中

  把“三个善于”融入每一个案件办理中,既要靠检察人员自觉落实,也要从业务管理、机制建设、能力提升等方面完善工作措施。

  “业务管理的重心在于业务指导。”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负责人表示,我省检察机关不断推动业务评价指标由“结果性”考核评价功能向“过程性”提示指导功能转化。比如,将办案后引起申诉信访纳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推动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更加注重矛盾化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今年上半年,全省涉检申诉案件同比大幅下降。

  “三个善于”既是对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要求,也是对深化内部协同履职、加强外部协作联动的要求,机制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围绕“实质化履职办案”思路,省检察院出台《案件办理提示清单》《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实质化审查的工作指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规程》等配套措施,引导检察人员深化证据裁判理念,准确把握“三个善于”要求,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围绕提升监督办案效果,健全完善促进实现“三个效果”的司法机制,省检察院出台《办案影响、风险研判工作规定》,要求检察官逐案分析办案可能产生的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风险,并将研判意见作为“需要说明的问题”的独立内容写入案件审查报告,引导检察官更加稳妥运用司法政策和检察裁量权处理案件,努力做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为练就做到“三个善于”的“金刚钻”,我省检察机关注重出庭能力建设,通过开展百庭评议、法律文书评比、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强化正面激励、引导。2023年以来,全省45件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2份检察建议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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