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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企业负责人的辩解是否属实

【字号:    】        时间:2024-08-21      作者:  


鄂州鄂城:依法监督及时纠正涉企不当立案行为

  “案件发生后,对我和公司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感谢检察机关及时为我正名,公司经营才能重回正轨。”7月24日,当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将终止侦查决定告诉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时,唐某激动地说道。

  7月2日,检察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查看与公安机关共享的涉企案件立案信息时,发现在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犯罪分子使用多家企业对公账户转移涉案款项,其中提供账户的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侦查,但唐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一直未移送检察机关处理。该院与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以唐某行为是否够刑事追诉标准为由,于7月4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

  检察官经了解得知,唐某所属贸易公司负责煤矿投资、煤炭销售等项目。因煤矿建设前期投入较大,项目正式运营急需资金周转,唐某辗转联系上了某投资担保公司办理贷款。在该公司人员要求下,2023年12月,唐某将公司对公账户U盾寄给了对方,结果该账户被投资担保公司用于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款。在讯问笔录中,唐某交代说:“公司其他负责人都提醒我要仔细甄别对方公司的真实情况,我当时也看了对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证件,但谁能想到这些材料都是伪造的。我这么做是因为没能抵挡住高额贷款额度的诱惑。”此外,检察官还了解到,案发后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检察官表示,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了印证唐某的辩解是否真实、合理,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贷款合同等客观证据。

  7月15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大家一致认为,从证据上看,唐某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而办理贷款,导致被他人诱骗的辩解属实,其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故意。7月16日,鄂城区检察院对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7月24日,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公安机关主动对唐某终止侦查。唐某的企业得以恢复生产经营。

  “检察护企”重在“护”,要在“实”。自“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鄂城区检察院持续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职能作用,及时纠正涉企不当立案行为,对11起涉企案件监督撤案,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减负”,帮助企业轻装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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