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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高空抛物案”在案发小区开庭审理

【字号:    】        时间:2024-07-24      作者:  

  
讲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检察长 汪朝晖

  整理:本报记者 蒋长顺 通讯员 鲍欢

  高空抛物有着极大的社会危险性,看似“简单一抛”,不仅抛掉了文明道德,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公众普遍关切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办理高空抛物案件,检察机关需要格外审慎。去年我主办了尹某高空抛物案,对办理此类案件有了更多、更深入的体会。办案中,我坚持“案件办到哪里,普法就做到哪里”,将“法治课”送到群众身边,带动相关社区营造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天降木方砸中施工人员

  2023年3月6日,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尹某高空抛物案。案件材料显示,2022年4月7日早上7时左右,家住张湾区新疆路飞达南村小区的尹某为图方便,将4块约1米长、带有铁钉的木方板子从自家窗户抛下,砸中正在小区内粉刷墙体的施工人员王某。王某头部和右肩被砸伤,当场倒地。

  发现出事后,尹某害怕承担责任,立即离家。后经村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尹某返家归案。到案后,尹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据尹某交代,此前他家里装修,留下4块带铁钉的木方板子没有处理。他觉得木方板子有点重,不想从五楼往下搬,就先后4次从卧室窗户将带钉的木方扔到楼下,而楼下正是一条人行通道,木方砸中正在粉刷墙壁的王某。

  幸好王某佩戴有安全帽,木方落在其头部后经安全帽缓冲,二次砸中其右肩。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但右肩部疼痛红肿,影响正常活动。事后,尹某主动到医院看望王某,为其缴纳医疗费用,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承诺还会对其进行赔偿,希望获得王某的谅解。

  尹某案件是高空抛物行为立法入罪后,我院受理的第一起高空抛物案件。检察机关要做的不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进行处理,还要通过办案形成对社会风尚的引领,如何吃好这“第一只螃蟹”至关重要。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决定主办该案。

  补充侦查确认犯罪事实

  带着问题,我和办案组成员一起实地查看案发现场。

  实地调查确认,尹某居住的小区是个老旧小区,住户多为老年人;抛物时间是早上7点左右,正是老年人外出买菜的高峰期,也是小区施工人员上班的时间;抛物点楼下就是人行道,窗户距地面13.8米,4次抛物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砸伤人的木方长约1米,重约4斤,一端还有4.5厘米长的铁钉裸露在外。

  然而,尹某年逾六旬,从高空抛下木方虽然砸中了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事后积极对王某进行赔偿,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提议检委会开会讨论该案,决定是否对尹某提起公诉。会上,大家一致认为,高空抛物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尹某此次抛物行为虽然并没有造成较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但他在小区人员出入高峰期从五楼向下抛掷建筑垃圾,将他人砸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终,我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尹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经过我们释法说理,尹某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王某诚恳道歉,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为实现惩罚犯罪和教育预防双重效果,2023年4月7日,这起高空抛物案件在案发小区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中,尹某表示听说过高空抛物这个罪名,清楚自己从楼上扔建筑垃圾的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但为了图方便,一时手快就扔了出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从五楼扔下建筑垃圾可能对楼下公共区域内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仍实施抛物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以被告人尹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尹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我们和法官一起在案发小区开展普法活动,发放宣传单,以案释法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今天的庭审对我们小区每个人都是警示,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咱可绝对不能干这种事。”小区居民熊某对我说。

  精准普法融入办案全程

  尹某案件办结一年来,我对该案的思考从未停止。尹某认为“图个方便随手一抛”,只要不伤到人就无所谓,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最终受到法律制裁。如此无视公共安全、无视道德的不文明行为,反映出他对法律的无知。而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一起民生“小案”,可以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积极作用。

  该案的办理效果让我认识到,检察机关除了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更要把每一次办案和监督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使之成为最好的普法素材。在办案中实时精准普法,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教育作用,让法治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办好群众身边“小案”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可以利用的最直接生动的法治宣传资源。

  为此,我要求业务部门检察人员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独特作用,讲好办案故事,做到以案释法普法,以案宣传检察职能,以案凝聚群众法治意识,深入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落实落细落地,通过“办案+普法”“听证+普法”“信访+普法”等形式,不断推进普法阵地前移,提升普法工作精准度。

  受尹某案件启发,今年以来,我院坚持以群众法治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到案发地普法”活动,围绕群众关切的热点、痛点、难点问题选好典型案例,把办案现场搬到“场院里”“家门口”,让群众身临其境见证法律适用过程,看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努力,体验难忘的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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