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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当拘役期间的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提出请假申请……

【字号:    】        时间:2024-04-12      作者: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某玻璃制品公司生产车间内炉火炽热,工人们在流水线上有序地忙碌着,一批批质量合格的玻璃瓶成功出库。前来回访的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检察官看到眼前这一幕非常欣慰,企业负责人张某也喜笑颜开。  

  陈某是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作为企业核心技术人员,陈某服刑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有没有受到影响?今年3月25日,谷城县检察院检察官实地走访调研,向张某询问企业经营情况。

  “车间窑炉不停,一个生产周期长达15天,每天产值都在30万元。没有陈某把关,我们的产品已经陆续出现了瑕疵,这一错就是一整批。能不能让陈某回来两天进行技术指导?”张某焦急地询问检察官。原来,该公司主营各类玻璃瓶生产,陈某正是负责配比原料的技术工程师,对公司生产有很大影响。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谷城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深入调查核实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安排驻所检察官对陈某进行提审谈话。得知公司近况后,陈某懊悔不已,向驻所检察官提出申请,希望能请假帮助生产。

  “多耽误一刻,企业损失就会多一些。”谷城县检察院进行风险研判后认为,陈某在拘役期间享有刑法规定的“回家权”,可以在探视期间回厂指导生产,有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境。该院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陈某回厂进行技术指导,帮助企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公安机关结合陈某服刑表现,经过全面评估,批准了陈某的回家申请。

  陈某回家后,随即进厂指导生产,企业经营迅速好转。两天假期结束后,陈某又回到看守所继续服刑。“两天时间帮助企业保证了产品质量,确保了企业效益。”得知企业生产已恢复正常,检察官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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