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是你们的不放弃,让我有机会圆梦大学!”近日,刚刚结束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小王(化名)将一面锦旗送到未检检察官手中,激动地表达感激之情。曾经的迷途少年,如今眼神坚定、笑容灿烂,这段跨度一年的蜕变故事,成为检察机关践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生动缩影。
一次错误,一场救赎
时间回到一年多前,17岁的小王因法律意识淡薄,将自己的“两卡”(银行卡、电话卡)借给他人“跑分”,触犯了刑法,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移送至钟祥市检察院后,该院未检检察官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小王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真诚悔罪,其家庭也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且小王正值高考紧张备考中。为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让其有机会圆梦大学,钟祥市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经严格审查并召开不公开听证会,依法对小王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了六个月考验期。
双向奔赴,温暖同行
考验期内,钟祥市检察院引入社会力量,由承办检察官与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组成帮教小组,为小王量身定制了帮教方案,通过定期家访、心理疏导、法治教育、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帮助其深刻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考察期不是‘冷冰冰’的监督,而是用真心换真心的过程。”承办检察官回忆,经过帮教,小王从最初的沉默寡言、懵懂无知到主动分享学习进展,知法懂法,逐渐能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亲子关系更加融洽,学习生活状况发生很大转变。
破茧成蝶,向阳新生
在承办检察官的悉心帮教和自身的不懈努力下,小王学习成绩稳步上升,顺利考入心仪的大学。
“在大一上学期的课程中,我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是你们让我有机会圆梦大学,这段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威严和司法的温度,也让我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我会带着这份感恩之心,努力学习,回报社会,不辜负检察官阿姨的期待。”小王坚定地说道。
这面锦旗不仅承载着小王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更是对钟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充分肯定。下一步,钟祥市检察院将继续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新路径,为迷途少年点亮希望之光,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