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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

【字号:    】        时间:2024-12-17      作者:  

湖北两地检察机关联手救助

  “感谢检察院的及时救助,让我看到生活的希望,谢谢你们!”近日,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居民何某甲将一面锦旗送到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干警手中,上书“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将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移送梁子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检部门在审查中认为,受害人何某甲可能符合提请司法救助条件,于同年7月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

  何某甲原是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人,婚后她将户籍迁入丈夫姜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2022年初,夫妻两人借钱投资开办了制衣厂,正当生活日益美好,一家人对未来充满期许时,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却将他们从幸福边缘拉向痛苦深渊。

  2022年12月,该制衣厂职工毛某某驾驶面包车载何某甲及其父亲何某乙、丈夫姜某某准备去见客户,行驶至梁子湖区沼山镇沼山中学路段时,因路面结冰,车辆打滑失控与对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何某甲一家三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何某甲低价贱卖掉负债经营的制衣厂,并四处筹钱救治丈夫和父亲。一年后,丈夫姜某某因救治无效不幸离世。遭遇沉重打击的何某甲,不仅要面对巨额债务,还要照料瘫痪在家的父亲,还要独自抚养两个儿子,生活陷入极度困难。

梁子湖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干警到救助申请人家中走访。

  该院控告申诉部门干警收到线索后,立即到救助申请人何某甲家中以及住所地村委会、肇事者毛某某住所地村委会及工作地调查核实。干警们了解到,因本次事故,何某甲及其父亲、丈夫三人已产生120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大冶市法院的民事判决虽已生效,但保险赔付只是“杯水车薪”。

  核实毛某某确实无赔偿能力后,梁子湖区检察院迅速与梁子湖区委政法委沟通,争取到最大额度的救助资金14.3万元,并确保从快审批、从快发放。

  2024年12月,14.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审批到位,梁子湖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张杰第一时间带领部门干警,前往何某甲、何某乙家中发放救助金,并对其进行慰问,鼓励何某甲及其家人要以积极乐观态度面对生活,用好司法救助金,早日走出生活困境。

  为了帮助何某甲及其家人早日走出阴霾,梁子湖区检察院与何某甲户籍、住所地的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密切协作,建立了“资金救助+社会救助”的多元救助机制,大冶市检察院为何某甲申请到救助金3万元。两地检察机关还在何某甲住所地村委会组织召开协调会,邀请大冶市农业农村局、保安镇党委、关工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商议帮扶措施,在低保、教育帮扶、安排公益岗位等方面达成共识。

  目前,已为这家人落实低保户待遇和“雨露计划”,公益岗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正在报批中,两地检察院还积极与大冶市法院协商退还诉讼费。

  梁子湖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继续坚持以司法救助为切入点,多措并举,助推单一救助向多元救助转变,帮助困难群众重塑生活的信心,以检察之名暖民生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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