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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解企业之“困”,松发展之“绑”

【字号:    】        时间:2024-09-17      作者:  

  “案子长期悬而未决,如同巨石压顶,让企业步履维艰。感谢检察机关及时出手、为我们‘解困松绑’,让我们得以轻装上阵、重新出发!”近日,通城县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回访某企业,该企业负责人紧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表示感谢。

  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通城县某公司从个体工商户刘某某处购煤,因刘某某无法开具专票,便通过第三方——潘某金控制的多家福建公司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票118份,税额48万余元,供该公司抵扣。20227月,通城县公安局接福建警方线索立案侦查该公司涉嫌虚开专票案,案件久侦未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今年418日,通城县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护企”专项活动中,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发现该案长期“挂案”线索。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该院迅速行动,主动与通城县公安局沟通对接,深入了解案情,并及时介入侦查,提出了具体的侦查取证意见。

  在检察机关引导下,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了该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煤炭交易,为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了有力证据。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建议并督促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的涉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认为,该公司在有实际经营行为的情况下,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基于查明事实,通城县检察院认为,该公司购买煤炭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部分,有真实交易,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不构成犯罪;而刘某某将煤炭运输费用折算成煤炭价格的部分可认定为虚开行为,但该部分抵扣税款造成的税损金额难以剥离且数额较小,不宜认为构成犯罪。随后,通城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最大限度降低“挂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该案的办理为企业长远发展解了困、松了绑。据统计,今年以来,通城县检察院对市场主体案件开展立案监督4件,清理涉企“挂案”3件,对侦查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件次,办理违法“查扣冻”案件6件。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创新方式方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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