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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 中 小】 播报 时间:2024-08-18 作者:
检方指控,4月12日上午8时许,家住新店镇的沈某某伙同马某某前往余家桥乡丛林村捕鸟食用,二人使用鱼竿绑铁针捣鸟巢的方法,非法捕杀白鹭、夜鹭共计35只。经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沈某某、马某某猎捕区域为禁猎区域,所采用的钓竿与捣巢亦是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与方法,35只鸟类均为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评估整体价值为17500元。
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当庭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连带承担赔偿非法狩猎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整体价值人民币1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