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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首份司法保护令!只为洪湖水

【字号:    】        时间:2024-08-13      作者:  

  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8月8日,在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利市检察院与监利市法院联合发布了荆州市首份司法保护令,提出了4项禁止事项,以司法手段进一步保护洪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同日,由监利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瞿某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司法保护令发布地公开宣判。

  洪湖被称为“世界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华中地区湿地物种的基因库”,有鸟类138种、水禽63种、鱼类57种。司法保护令根据《民法典》《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

  禁止任何人占用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禁止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饲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禁止在洪湖自然保护区开(围)垦、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禁止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遣散固体废物等。

  针对瞿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检方指控,2023年12月22日,瞿某某等4人在禁渔期、禁渔区(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170公斤,其行为均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于2024年5月24日向监利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分别判处瞿某某等4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依托"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该院同时以其4人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渔业资源损害鉴定结果,该4人主动以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10850元的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司法保护令发出后,检察官和法官结合本案开展了“共筑洪湖生态保护新格局”普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等资料,介绍制发司法保护令的意义,向群众科普洪湖湿地的重要价值,提高群众对洪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共同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

  生态环境的损害、野生动物的猎杀,都是难以挽回的遗憾与损失。监利市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检法联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用好用活司法保护令,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切实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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